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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考试公平,我们的草案想更近一步

2024年11月14日    

在现代社会,视障人士在追求平等机会和参与社会生活中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尤其是在参与专业考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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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走访了多位视障人士,听他们讲述亲身经历,了解到他们在考试中遇到的种种阻碍。这些经历让我们深感,现行的政策还远远不够完善。于是,决定发起并起草这份《视障考生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草案并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我们希望通过这份草案,推动为视障考生提供更多的便利措施,保障他们的平等权益。

这份草案是我们一点一滴努力的结果,虽然我们知道它可能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但我们希望它能引起更多人的关注,为视障人士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考试环境。

为什么我们要制定这份草案?

经过和多位视障人士的访谈和交流,我们通过他们的亲身经历了解到了视障人士在求职以及求职考试中遭受到的各种不公平待遇和不便。

在我们的访谈中一位视障嘉宾苏先生在进行医学资质考试之中受到了极不公平的待遇;在法律已经赋予了他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的权利的情况下,当他希望请求安排工作人员帮助他读题并帮助他完成需要书写的内容的合理要求,负责考试的市卫健委却给予拒绝的回复。而回应竟是“该地区没有盲人参加考试的先例”此等模棱两可且不负责任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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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先生得到不公平待遇想要讨一个公平的说法时,卫健委的主任甚至说出了:“即使你报名成功了实践技能也过不了,我不让你过你就过不了。到时候他拿到试卷,我就是不让人给他念题。”以及“你出去吧,我不接待你。”等话语。

我们还访谈了其他多位视障人士对自己经历的自述,我们整理并起草了这样一份新的《视障考生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管理规定》的草案,以现实生活中残障人士参加就业考试遭遇的不公平现象为基础,制定了针对视障人士就业困境的详细规定,旨在为残障人士争取到更加公平的就业待遇,并呼吁社会群体以及国家机关加强对此社会问题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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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制定过程

在制定与视力障碍相关的草案时,为了确保其科学性和实用性,我们采用了系统的流程,具体包括面谈,案例分析以及结合视力障碍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写。

面谈

我们通过线上与视力障碍者进行交流。了解他们在考试时遇到的困难和挑战,以及他们对现有考试服务的反馈。倾听他们的需求和期望,为后续的案例分析和草案制定提供真实、直接的信息。

案例分析

收集成功案例,对成功获得医师资格证的考试资格并且成功考得证件的成功案例。通过分析这些案例的成功因素,如政策支持、技术创新、社会参与等。从案例中提炼出可借鉴的经验和教训,为草案制定提供实践基础。结合视力障碍的实际情况量身制定根据面谈和案例分析的结果,梳理视力障碍人群的核心需求和痛点。针对这些需求和痛点,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和服务方案。

在制定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视力障碍人群的特殊性和多样性,确保草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草案初稿完成后,组织专家、律师、视力障碍者进行评审和讨论,收集反馈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

  草案完善

根据评审和讨论的结果,对草案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确保草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同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在草案完善过程中,注重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协调,确保草案的顺利实施和推广。通过以上流程,我们旨在制定一份既符合视力障碍人群实际需求,又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草案,为视力障碍人群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

我们一直在前行!触摸光明,我们的草案想更近一步。

视障考生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视障群体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公平合理地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视障考生医师资格考试的合理便利,是指为了使视障人士在执业医师考试过程中顺利、安全地完成考试所采取的一切合理的便利性措施。参考《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

第三条:视障考生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其在考试过程中享有与其他考生同等的权益。

第四条:各级考试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本职职责,认真做好视障人士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第二章 合理便利种类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合理便利是指在确保视障考生平等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前提下,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的一切能够促进盲人顺利完成报考过程的措施。相关部门应提供以下合理便利措施之一:

1.提供视障考生专用试卷,包括大字版、盲文版或电子试卷等,确保视障考生能够准确阅读试题内容。

2.安排不具备医学基础的志愿者进行协助,协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读题等,确保视障考生能够充分理解试题要求。

3.安装计算机读屏软件,为视障考生提供电子试卷的朗读服务,方便其通过听觉获取试题信息。

4.允许携带辅助设备,如台灯等。

5.其他不妨碍考试公正与安全的且有利于促进视障考生参加考试的任何便利措施。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视力障碍考生应在报考公告发布之日提交报名申请,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出具书面回执,并告知考生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视力障碍考生提交材料报名成功后,主管部门应在7日内与考生进行沟通,根据考生实际情况,确定适合该考生的一项或者多项合理便利。

第八条:申请合理便利过程中,主管部门不得要求考生提供与申请合理便利无关的材料。主管部门拒绝提供合理便利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九条:在现场审核方面,对于没有书写能力的视障考生,相关部门应提供以下解决方案之一:

1.允许考生口述,由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记录。

2.允许考生委托代理人代为签名。

3.允许考生按手印或签名等方式确认报名。

第四章 权利救济

第十条: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应向考生签发合理便利措施的告知书或拒绝提供合理便利的告知书。告知书内容应包含考生申请基本情况、考试机构决定的详细内容以及决定的理由与依据、救济途径等。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应确认并签收告知书。

第十一条:视力障碍考生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复核意见应按相关程序及时送达考生。

第十二条:视障考生在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证考试过程中,如遇到相关部门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措施或存在其他不公正待遇,可依法向主管部门或上一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捍卫自身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四条:各级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细化性的措施制定,但不得违反本规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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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钱辰远,喻婉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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